2018年1月1日起违规危险作业 最高将面临20万罚款

2017-12-04 10:15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胡楠赟)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障生产安全。按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且逾期未改正的,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条例》的制定,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预防职业病危害,《条例》在立法目的、部门职责、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生产培训义务和培训内容、从业人员义务、预防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等条款中,对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病防治监管一体化作了规定。

作者:本网记者 胡楠赟 编辑: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