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人杨某在一公司任职时,借用有业务往来企业的对公账户,套走10多万元公款。昨日,杨某因此被法院以职务侵占为由,判处有期徒刑。
杨某之前在遵义县一家电器公司任销售总监,深得公司信任。不满足于此的杨某,一直想通过个人投资,赚取更丰厚的回报,甚至借高利贷与朋友投资项目,但血本无归,且背上沉重的债务。急于还债的杨某盯上了公司的运行费用。2012年底,他与一家广告公司的张某熟悉后,提出向其“借”用对公账号“走账”。张某因业务有求于杨,只得勉强答应。
此后,杨某以虚构事实、虚报支付指令的方式,指示所在公司财务人员,向张某公司账号转账13万余元,声称“支付广告费”。接着,他通过张某提取了这笔钱,部分用于支付高利贷,剩余则用于个人消费。
据介绍,2013年7月,杨某辞职离开后,公司发现了他侵占公款的事情。得知事情败露,杨某在第二年11月中旬,归还了挪用的全部款项,并取得公司谅解。不过,他仍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公诉。
昨日,记者从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法院近日经过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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