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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噪音污染防治 商业经营活动禁用"大喇叭"
2017-06-02 14:41 来源:贵阳日报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6月1日,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对商业场所、公共区域和居住小区的噪音污染防治进行了严格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附近,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些区域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2时至次日8时期间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居民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等。

  《条例(草案)》对制造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数额,特别是加重了对一些影响较大、程度较为严重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比如,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大喇叭”,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不允许施工的时间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音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钱丽)

作者:  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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