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日本大关株式会社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石阡县大关酒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大关”商标专利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仲裁:原告日本大关株式会社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日本大关株式会社于2003年10月23日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制定使用与国际分类第33类的日本米酒商品。商标局以“该商标与石阡县大关酒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大关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不予支持。2013年11月11日,日本大关株式会社以“大关”商标异议行政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石阡县大关酒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大关”商标专利。
据悉,石阡“大关”商标最早使用于1943年,1978年申请注册商标,商品“酒”;1997年又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大关”商标,2001年获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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