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根基。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一旦企业出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拖欠员工工资等行为,除了要接受来自有关部门的处罚,还将在诚信值上“减分”,再想享受政策优惠就“没那么简单”了。
“联合惩戒”严惩“失信”
据办法规定,所谓“联合惩戒”,就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措施的惩戒。
一旦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各级国家机关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将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还将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拖欠工资6月以上:严重失信
依照办法规定,企业失信行为分商务领域和政务领域两个部分;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又依次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其中,若企业同时存在两项一般失信行为,也将被视为较重失信行为;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也将被视为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办法就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失信行为作出了严格界定,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少,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即为一般失信;拖欠数额较大,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即为较重失信行为;拖欠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即可视为严重失信。
改过自新可修复信用
不过,对于那些改过自新的企业,办法同样给予了弥补的机会。办法规定,只要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向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等级划分的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而对于那些符合《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守信企业,办法同样规定,可以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在评级评优、申请资金和安排项目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或采取其他依法采取的措施等进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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